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企业与广大劳动者合法 权益,推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上台阶,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全面战略管理的要求,在公司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制定了《广东 三友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已下发给集团各成员企业遵照实施。
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集团企业的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三友集团企业(含集团控股企业)及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集团常务副总裁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总经理任成员,安全办常设联络机构,办公地点暂设在集团审计监察部。
第五条集团企业总经理(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和总责任人,集团企业安全员是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集团企业安全员原则上指定各企业副总或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第六条集团各企业负责人、生产安全员负责落实和监督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集团安全办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集团企业生产安全员就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处理下列事项:
1、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各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执行;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就其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地方或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和进行处罚,同时跟踪检查;
3、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考核;
5、组织对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配合集团安全办调查并主持工伤事故鉴定工作;
7、参预所有竣工项目的安全验收;
8、联系及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贯彻,传达上级安全部门指示和规定。
第九条管理内容
1、培训
① 新上岗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
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持有国家、行业或政府操作证书的员工,劳资部门验明其有效性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现场的安全各企业、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要求标准及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企业、部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安全办同意及备案后实施。
3、个人防护
①以各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②从事与食品、饮食卫生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如肉联厂、万绿酒业、友力大厦食堂)员工,必须持市防疫部门健康证明,在职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检查,不宜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其他
① 禁止招用年龄不满18 周岁的青少年工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给予适当照顾,严禁要求其从事严重影响胎儿、婴儿健康及妇女身心健康的高危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和工作场所。
② 与本集团企业有关的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以及各种财产受到损失的事故均界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
①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00 元的事故;
② 大事故: 经济损失10000-20000 元的事故;
③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20001-50000 元的事故;
④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一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分为:(采取就重不就轻原则)
① 一般事故:轻伤,总损失不足10000 元的事故;
② 大事故:重伤,总损失10000-20000 元的事故;
③ 重大事故:重伤或致残,总损失20001-50000 元的事故;
④ 特大事故:人员死亡或损失金额达50000 元以上。
第十二条损失额的界定以扣除相关保险赔偿、他方赔偿以及残值处理收入后的净损失额为基础。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事故程度接受事故的处理;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 必要时应做出标志, 或详细记录和拍照, 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十四条立即向单位主管报告, 单位主管同时向集团安全办报告。
第十五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部门主管和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和必要的处理。
第十七条以通报或其它形式在集团内部进行通告以教育职工。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企业负责人汇报,企业负责人同时向集团总裁及集团安全办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记录事故经过,具体按下面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中,情节及后果均较为轻微的,由当事人和班组成员、事故部门主管、企业生产安全员,及时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工伤认定 和处理意见,并在事故发生24 小时内,报集团安全办。《事故处理表》的基本情况和经过、原因分析由部门主管填写。当事人、班组长签字交企业安全员填写防范措施、工伤认定和处罚意见,由 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交企业安全员备案,有关资料记入职工档案,同时呈报集团安全办备案。一般事故中,情节及后果均较为严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条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员组织有关部门及企业负责人会同集团安全办、事故部门主管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当事人应回避) 进行现场调查,并在两天内召开调查分析会, 进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并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以及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事故调查处理在时间上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事故查清后,如果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集团安全办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并报集团总裁批准。
第二十三条事故奖惩按下列条款执行:(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确定)
①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各按损失的10%~50%进行赔偿和处罚;
② 对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一般事故的,同时按照《三友集团员工手册》第3.7.2 条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级别的,加重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③ 对抓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集团安全办每年可向各企业提请适当的奖励;各生产型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年终发放)。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 按玩忽职守论处。
① 不执行有关规定、条例、操作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② 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人身和设备、财产的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 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 延误装、修安全设施或不装、修安全设施的;
⑦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的;
⑨不服从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
⑩ 隐瞒事故或谎报事故经过的。
第二十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
① 本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情节及后果相对较重的) 由集团“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直接确定和处理,但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处理,记录在事故处理表中。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② 集团事故处理小组由下列部门人员组成:
组长集团安全办主任
组员集团工会
集团行政中心
集团财务中心
集团审计监察部
事故部门主管
其他人员
③ 事故处理小组成员认为有必要对事故性质开会表决时,出席会议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于事故性质清楚、责任明确以及有前例条件、以较简单手续办理的,由组长确认,不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确认和赔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产损失事故的确认和追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以集团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型企业为蓝本制定,但其中的通用条款同样适用于集团其他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还应包括:
①集团金融及中介企业违反经营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而给企业造成相应损失的。
②集团企业财务人员违反集团财务现金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金被盗、被抢、被骗损失的(其中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集团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负领导责任的相关主管人员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③集团企业财务人员由于缺乏责任心和基本的工作技能,导致账务处理出现严重错误或漏洞,给企业带来营业内外损失的。
④集团企业供销人员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或忽视基本工作、生活常识,消极作为、疏忽大意、盲目自信,造成企业资金(含应收账款)、财产(原材料、销售商品等) 损失的。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①集团安全办工作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二次,由集团安全办主任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分析当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
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对上年度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且计划部署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②各企业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结当月情况,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作出处理意见,同时部署好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集团安全办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全面系统地分析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群防群治措施,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集团鼓励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为企业挽回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①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投递到集团总部安全生产办公室(暂设在集团审计监察部)。
②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集团总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举报电话:0762-3168090
③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材料以电文的方式发送到举报邮箱。邮箱地址:sanyou-anquanban@163.com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集团企业必须与集团总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其权责范围,并严格执行集团的安全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