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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拍卖法》才能使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5-07-10 点击: 【字体:

    完善《拍卖法》才能使行业健康发展

     

    李蕾

     

        在今年两会之际,修订《拍卖法》再次成为全国两会代表讨论的话题之一,呼吁对《拍卖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拍卖行业自恢复并发展至今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这些年来,我国拍卖行业快速成长。如今,拍卖已日益为大众所熟知和接受。为规范拍卖行业发展,我国于1997 1月颁布实施了《拍卖法》,至今还没有做过实质性的修改。随着时代的变迁,拍卖行业的发展速度也远远超出当初制定《拍卖法》时的思维和视野,《拍卖法》某些方面已显滞后,不能满足对拍卖行业的规范所需。

        完善《拍卖法》适用范围日显必要

        在全国两会中,有政协委员为拍卖行业发声,指出完善《拍卖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政协委员万捷指出,按照这一规定,只有拍卖企业才受《拍卖法》和拍卖市场的各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制,而那些非拍卖企业,投机取巧的从事拍卖行为的可以无视《拍卖法》,不受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为非拍卖企业逃避监管,开展各类营利性拍卖活动造成了可乘之机。如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李鬼"拍卖行。随着我国艺术品收藏的兴起,艺术品拍卖也发展火热。一些文化、展览公司假借拍卖的名义,以虚假的天价鉴定和帮助境外拍卖等为诱饵,向藏家骗取高额服务费用,坑人敛财,受骗藏家遍及全国各地,在给藏家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合法经营的正规拍卖企业蒙受不白之冤,给我国拍卖市场秩序以及拍卖行业的声誉造成了很大不利影响。中拍协方面也表示,目前《拍卖法》适用范围只是境内的拍卖企业,而不是所有经营性拍卖活动。适用范围的模糊为市场混乱提供了空间。

        网络拍卖亟需法律规范

        除了非拍卖机构的拍卖乱象问题,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也是诸代表重要的议题之一。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普及,网络拍卖随之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有关网络拍卖法律法规缺位、拍卖主体资质模糊等问题。

        政协委员万捷分析道:由于《拍卖法》制定时间较早,《拍卖法》关于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较为滞后,甚至缺失,使得网络拍卖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网络拍卖的有效规范和健康发展。增加与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规范,能够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不受侵犯,也能使网络拍卖井然有序,有法可依。人大代表钱念孙认为,目前网络拍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拍卖法》目前还没有对网络拍卖有明确界定,对于网络拍卖是否属于拍卖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见解和认识。第二,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网站的建立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网络拍卖主体模糊,拍卖行为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在网络拍卖界定和主体准入条件没有明确的前提,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极大争议。

        规范网络拍卖

        围绕在两会中所提到的问题,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拍卖法》的修订以及对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政协委员万捷建议,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将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营利性拍卖活动"。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针对网络拍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钱念孙在提案中提出建议:要制定网络拍卖相关标准,明确网络拍卖范畴,规范网络拍卖的业务流程,指导网络拍卖活动的实施,为下一步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依据;完善法律法规,修改《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经营主体资格,规定网络拍卖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规范网络拍卖法律关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混乱无序状态;加强综合监管,建议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网络拍卖活动的监管力度,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对网络拍卖活动实施政府主导监管、行业协会自律补充、大众广泛监督的综合监管模式。

        对于网络拍卖,三友拍卖行也一直在努力,不断学习,保证今后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方面朝着标准、规范方向发展。